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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0-14岁贫困残疾儿童

抢救性康复工程实施办法 

为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精神,落实市委、市政府加强绩效管理目标工作考核的相关要求,结合我市康复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、新情况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,现就进一步做好2014年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康复对象

凡武汉市户籍且于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,经定点医疗和康复机构(以下简称定点机构)诊断,符合抢救性康复条件的0-14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。

 

二、康复项目补贴标准与用途

聋儿按每人每年最高14000元的标准用于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补贴。

 

三、工作流程

(一)申请和审批

1、申请纳入0-14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的对象,由其家庭户主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,并出具居民户口簿、收入证明(属城乡低保对象还需提供城乡低保证)等相关证明材料。

2、社区居委会(或村委会)接到申请后,应当进行入户调查,并将收入情况及时在社区居委会(或村委会)进行公示,对群众没有异议的对象,填写《武汉市0-14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经费补助审批表》(一式四份,以下简称《经费补助审批表》表格可在武汉海之声康复中心申领)和康复项目《申请审批表》中的基本信息,并将相关材料一同上报街、乡(镇),街、乡(镇)对审核无异议的申请对象上报区残联审批。

3、区残联对街、乡(镇)上报的残疾儿童纳入康复计划进行登记汇总,分类录入残疾儿童数据库,建立残疾儿童个人档案,档案资料包括:《申请审批表》、《经费补助审批表》、收入证明原件、户口簿和低保证等复印件。

(二)筛查

按照“机构统一定点、筛查分区组织”的原则,在初筛的基础上,由各区残联组织申报对象到定点机构进行复筛,即医学筛查和康复评估,定点机构在《申请审批表》中填写诊断评估意见和治疗康复建议。区残联综合审查后,确定康复对象的救助标准。

(三)康复救治

1、康复救治实行“定点就医、定项康复”的原则,按照属地管理的方式,以区为单位实施康复救治。

2、康复对象凭《申请审批表》、《经费补助审批表》到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接收医疗和康复救治,按照《经费补助审批表》确认的康复项目和补助标准,个人应预先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,项目结算时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由定点机构多退少补。

3、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应为康复对象建立康复医疗档案,档案资料包括《申请审批表》、《经费补助审批表》、规范性的医疗文书及康复档案、康复前后的对比照片等,如实填写《康复项目登记表》,并将纸质《经费补助审批表》、《康复项目登记表》盖章后报送区残联。

 

四、康复补助标准

(一)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儿童接受抢救性医疗康复救助,其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;

(二)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,政府负担抢救性康复费用的90%;

(三)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——人均月收入为劳动部门认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,政府负担抢救性康复费用的70%;

(四)人均月收入为劳动部门认定的最低工资标准——人均月收入1000元的家庭,政府负担抢救性康复费用的50%;

(五)人均月收入1000元——1300元的家庭,政府负担抢救性康复费用的30%;

(六)人均月收入1300元——人均月收入为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标准的家庭,政府负担抢救性康复费用的10%。

 

五、资金管理

(一)资金筹措

0-14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补助经费按市、区1:1纳入市、区财政预算。

(二)经费使用范围

0-14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经费主要用于0-14岁听力残疾、项目的康复支出,不得用于工作性的经费支出。